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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心“禁售酒令”成了“逗你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6:00 光明网
杨毅军(广东警察)

  从12月8日起,北京酒类经营场所将挂上政府印制的“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违反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最高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2月9日《新京报》)早在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明确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此前的“禁售酒令”因没有相应处罚条例,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此次北京规定了罚则,“禁售酒令”还会落空吗?在这里,有

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未成年”怎样界定?现在的孩子打扮得都很成熟,发育得又早,商家在不能查看购酒者身份证的前提下,自己判断购酒者身份,推断其实际年龄,有多大把握?在此情况下,即使商家被查到违规,执法者又有什么过硬的理由处罚他们?毕竟,谁的眼睛也不是“火眼金睛”。

  何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如果没有抓“现行”,证据不充分,标准不明确,岂不是容易留下暗箱操作的空间?商家是追逐利润的,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想依靠商家“自律”,禁酒目标很难达到。

  其实,对未成年人禁酒,是各国成例。例如,美国、日本均规定商家不准向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售酒,违法商贩将受到包括吊销执照、罚款等严厉处罚;对无法界定未成年人年龄等问题,多采取实名制的办法,要求商家查看顾客的身份证件。如此操作性强的严刑峻法之下,有谁肯冒砸饭碗的危险,去向未成年人售酒呢?

  任何令人畏惧并行之有效的法律,都是因为规定严谨、惩罚严厉。如果惩戒的范围和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很难真正达到商家不向未成年人卖酒之目的,也难免会导致“禁售酒令”最终还是“逗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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