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嫖娼费首次计入受贿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6:17 今日早报

  嫖娼费首次

  计入受贿额

  丽水城建公司原副总接受色情贿赂被公诉

  □通讯员 孙梦俏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一个曾立志决不向钱伸手的领导干部,却在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12月14日,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温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景宁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温某被查证的受贿犯罪事实中,接受的都是高档财物或嫖娼费,由行贿者开支。这是丽水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所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受贿案,在省内也属首例。

  曾经退回购物券

  现年40岁的温某1988年毕业于杭州一所大学,曾被调往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指挥部担任副指挥,2003年起担任丽水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

  在这些“油水”十足的岗位上,金钱与物质的诱惑无时不在。在高速公路丽水指挥部工作期间,有个标段的经理三次给温某送购物券,都被温某当场或事后退回。

  “朋友”拉其下水

  通过朋友介绍,温某于2003年认识丁某。丁某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搞起“长远投资”。温某在担任丽水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之初,公司还没为其配车,恰巧这时丁某买了新车。于是温某经常借丁某的车来开。

  有一次,两人在杭相遇,丁某拉着温某去杭州大厦,这次选中的是一条价值300元的裤子。后来考虑到这条裤子的价格也就相当于一条香烟,终于接受了。此后,两人无论有事没事,就常一起出入杭州一些高档商场。最多的一次,丁某为温某支付了1万多元的衣裤钱。

  嫖娼费计入受贿额

  丁某与温某建立较好关系后,就常带温某去嫖娼。起初,丁某都是预先支付了“小姐费”的,之后就直接把现金放在温某房间的枕头底下,由温某自己支付。前后共计30余次,费用均由丁某支付(检察院认定的嫖娼款,只有放在枕头底下那部分,共1.1万余元)。

  作为回报,温某为丁某争取了市区数条大桥桥栏建设工程、亮化工程、粉饰工程等,使丁某获得70余万元利润。(1610805)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