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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导游”必先远离“购物回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7:1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的《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存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对非全日制或者临时导游人员,也应当按其劳动所得支付合理报酬。(12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

  “广州半数导游无底薪”、“厦门半数导游无底薪”……这些年来,部分导游由于没有底薪,为了保证收入,频频给游客增加购物环节以求多拿回扣,几乎已是“公开的秘密”。

  游客吃够了黑心“定点购物”场所的苦头,旅游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形象,也因此屡屡遭受损害。立法改变过时的“惯例”,打造收入透明化的“有薪导游”队伍,可谓刻不容缓。事实上,除了浙江,四川省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旅游条例》,同样打破了“导游无底薪”这一不成文的“行规”。而且,国家旅游局正在着手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部法规,其中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中,导游薪酬制度也被列入了“重中之重”。(11月3日《广州日报》)

  建立以“基本工资+带团补贴”为主体,佣金为补充的导游人员“阳光薪酬”办法,无疑是一个值得欣喜的动向和趋势。但我仍然以为,对于“有薪导游”可以让游客脱离购物挨宰“苦海”的美好愿望,不能过分乐观。“购物回扣”的旅游陷阱,是不是随着“有薪导游”的普遍推行,就能马上绝迹和消失呢?导游们有了薪水就会对“回扣”无动于衷了吗?恐怕很难。因此在出台“有薪导游”规定的同时,还必须针对“购物回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拿“回扣”行为进行重罚,彻底斩断购物场所与导游之间的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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