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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买车后副总人车失踪,买车人没拿到车状告商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7:2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总经理张某付款买车,代办车辆牌照的车行却将牌照登记在副总经理王某的名下。当副总离开公司且找不到踪影时,自称毫不知情的张某遂将当初卖车的车商告上了秦淮区法院。

  各执一词

  据了解,2005年2月3日,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张某与副总经理王某来到南京联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买车。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8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联盛公司代为办理上牌、交纳保险、契税等相关手续。同日,联盛公司与副总经理王某签订书面购车合同一份,购车的落款为王某的签名。之后王某一直使用该车,直至其同年5月离开公司并将车开走。

  庭审中,据总经理张某陈述,当初他的确同意让王某使用该车辆,但其一直以为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才报销了3个月的油费及相关费用。拿着写有自己名字的交款收据,张某向法庭表示,自己作为买车人,委托王某代买汽车,联盛公司却在没有收回收据的情况下,在代办过程中将购车发票和汽车牌照写在王某名下,没有尽到将车辆交给自己的义务,遂要求联盛公司履行交车义务。

  联盛公司则在庭上辩称,与联盛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的是王某,购车款由王某支付。而交款收据上之所以写着原告张某的名字,是根据王某的要求而写的。公司将车辆交给王某,已履行了全部相关手续。

  不服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某办理了购车手续并使用该车3个月的情况下,公司总经理称不知道该车登记情况,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张某知道或应该知道联盛公司向王某交付了车辆,也应该知道该车登记在王某名下。面对事实,张某并未提出异议。加之书面合同中在王某的落款签名前也写有公司名称,因此联盛公司有理由相信向王某交付车辆即为向张某履行了交付义务。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江苏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亚炎、周胜军表示,从王某用车3个月及公司报销费用情况等不能推断出张某一定知道该车登记在王某名下。在王某未将购车合同、发票、行驶证交给张某,在王某使用该车的3个月内,其并未交养路费的情况下,因此张某根本无从得知。

  两位律师在上诉状中同时表示,谁付钱买车就应该将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这是一个常识。联盛公司明知交款收据上写的是张某,却将发票和牌照写在王某名下,应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带来的责任。目前本案已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

  (编辑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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