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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民工失业可领失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7:39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冯佳妮)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该市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并可以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农民工个人缴纳8%,用人单位缴纳14%,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享受

与城镇职工同等的退休待遇;用人单位还应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需承担2%,农民工本人则按1%的比例缴费,失业后同样可以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根据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由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的2%,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大病医疗统筹保险制度,参保的民工个人同时每月需缴纳5元大病医疗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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