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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全面融入行政审判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7:39 江南时报

  滨湖法院针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当事人矛盾相对较集中、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增多的审判形势,从强化案件协调机制的运用等方面入手,建章立制,规范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地办理类似矛盾易激化案件,努力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经过法院召集或主持协调,已有十余起涉及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除等类型的诉讼纠纷最终得到了妥善处理。协调处理机制的引入,逐渐成为现阶段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又一道防线,对促进本院行政审判

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立足司法为民理念,充分认识协调机制的重要性。行政纠纷的引发,很重要的原因是老百姓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原告在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能主动申请息诉,这反映出老百姓最在乎的并非是和政府的纠缠与对立,而是被诉的“官”能否放下官架子,与他们平等面对。撤诉案件有关当事人认为,诉讼不是他们的最终目标,而能否与行政机关平等互待,在了解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解除其对相关行政行为的疑惑才是其最关心的问题。为此,该院立足于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大力推行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并将该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强化建章立制,规范行政审判协调机制。为尽量通过诉讼协调达到平息纠纷、钝化矛盾的目的,该院在全面、完整把握《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助贯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诉讼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的契机,主动借鉴其他法院在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成功经验,对诉讼协调的原则、适用范围、程度等进行了规范;同时注重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尤其强调审判人员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好协调解决纠纷工作等方面能力的提高。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协调和解工作全面融入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以达到真正案结事了、降低信访或申诉率的目的。在办理无锡市江南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梁溪河改造工程项目等社会矛盾较大的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案件中,该院分管院长等领导还亲自深入街道、乡镇和拆迁现场,以掌握案件情况、探讨确定协调解决纠纷的方案。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说服工作,促使部分案件当事人最终通过和解解决了纠纷,保证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获得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协调案件的公正、合法。行政审判与地方政府工作密切相关,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法院充分利用司法居中裁判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做好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和解工作,既节约诉讼成本,又提高诉讼效率。但协调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为代价。该院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是非作为协调的前提,协调时注意掌握当事人的心态、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妥善息诉。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法院在主持协调的过程中,均明确指出并督促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建议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完善。

  (作者系无锡滨湖法院法官)

杨 波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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