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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疑犯庭审竟嫁祸亲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7:39 江南时报

  犯罪嫌疑人潜逃十四年被擒,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认不讳。然而,在不久前的法庭庭审上他却突然翻供,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真正凶手是他的母亲。而他的母亲已于案发后病亡,现场又无其他目击者,被害人的尸体也已白骨化。

  神秘失踪

  1992年6月27日,晨雾蒙蒙。

  在江苏沭阳县胡集镇的乡间土道上,随着清脆的车铃声,迎面过来一位身着蓝色中山装、下穿灰色裤子、脚穿布鞋的中年男子,他骑着自行车载着女儿去学校,并约定放学来接女儿。女儿在学校门口望了一眼消失在晨雾中的父亲背影,她哪里知道,她再也等不到父亲的车铃声。

  这位中年男子叫王大根(化名),是江苏省沭阳县胡集镇胡西村农民。当日中午,没有等到父亲的女儿自己回了家,询问母亲:父亲到哪里去了。王大根妻子巧珍(化名)开始也没当回事,丈夫在外跑生意,忘记接孩子也很平常。但她心里也有点纳闷:平时丈夫不回家都往家里打个电话,这次为何他一个电话都没有呢?

  “我爸肯定又给人家留住喝酒,不给走了。”女儿像往常一样嘴里嘀咕着,巧珍听后,心里也就不再去揣测了。

  谁知,到了晚上吃饭时,王大根还没消息。巧珍问了几个亲戚,大家都不知道王大根的去向。巧珍心里七上八下的。她一夜未眠盼夫归,夫君却一夜未归家。

  次日清晨,心急火燎的巧珍,先来到欠丈夫酒款的郑道祥家打听,郑说王大根没来过。连续二三天,巧珍与家人几乎跑遍了王大根所有可能去过的地方,可连丈夫的影子都未见到。无奈之下,巧珍只有到派出所哭诉求助。

  张圩派出所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在乡里展开侦察工作,并按照巧珍提供的王大根失踪时衣着特征对外发布寻人启事。在一切侦察和调查措施穷尽后,有关王大根的线索音讯杳无,虽然巧珍及其家人怀疑王大根是被他人所害,但因未能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公安机关最终只能按失踪案件处理。

  王大根就这样在神秘的迷雾中消失了。

  逃犯被擒

  2006年,也就是王大根失踪后的第十四年,苏北农村正值春耕生产季节。沭阳县张圩乡张圩村农民张某在自家地里干活时,发现地边水沟里有一堆尸骨,遂向乡派出所报了案。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3月8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在张圩乡张圩村圩南组一水塘内,发现一包裹,包裹内为一具白骨化尸体,尸体髋部以上套有一筒状塑料布,死者上身外着深蓝色中山装外套,内有白色衬衫、蓝色背心,左手腕部有一块手表,下身着灰色裤子,内穿浅色松紧带内裤,尸体脚部位置有两只布鞋叠放。

  经巧珍及其家人现场辨认,死者衣着与王大根出走时衣着吻合。后经公安机关DNA检验,送检股骨与巧珍及其子女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据此确认了死者就是十四年前失踪的王大根。

  十四年前的王大根为何死于异乡?是自己溺水身亡?还是他杀抛尸野外?一连串的疑问摆在了公安人员面前。

  经宿迁市公安局对王大根的尸骸检验报告证实,死者是他杀,但劫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王大根失踪是在早晨6点钟左右,从胡集镇骑车到张圩村,王大根最快只能在当日8点以后赶到,此时正是当地农民赶早集的时段,事发地点又紧靠张圩街,罪犯不可能在光天化日、行人较多的地方采用暴力致死手段杀人劫财。

  情杀也不可能,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王大根生前夫妻关系很好,人品端正,从不和其他女人有染。仇杀?那么又是谁与王大根有如此般深仇大恨,竟然下此毒手呢?

  公安人员通过翻阅尘封了十四年的王大根失踪案卷后,发现了重要线索。据王大根女儿述说,她父亲当日要到张圩索要酒款,而在欠王大根酒款的张圩籍人当中,只有一个是张圩街人,他叫郑道祥,在张圩街开杂货店,发现王大根尸骸地的水塘就在他家自留地地头。

  郑道祥,此人具有重大杀人嫌疑。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对其实施抓捕。

  2006年3月13日,警方在浙江宁波,将逃亡十四年的疑犯郑道祥抓捕归案。3月15日,公安人员第一次询问郑道祥时,他对自己杀害王大根的罪行供认不讳:

  1992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沭阳县胡集镇胡西村村民王大根找到正在摆摊卖杂货的郑道祥催要酒款,因正值张圩逢街,人声嘈杂,郑道祥叫王大根和他一起到其家中商议。在郑道祥家堂屋里,双方因给付酒钱的数额发生争吵,郑道祥将王大根推撞倒地后,拿家中铁锤击打王大根头部数下,后又拿菜刀割其脖子,致王大根死亡。当晚,郑道祥用独轮车将被害人的尸体运至自家自留地附近水沟边,掩没于事先挖好的土坑中。数日后,张圩派出所找郑道祥谈话了解情况,郑说没见到王大根。后郑道祥潜逃新疆、浙江等地。

  郑道祥在交待罪行后,又现场指认了从其家中到埋尸地点的行走路线及埋尸地点。此外,公安机关还从郑道祥哥哥郑×权家中提供物证铁锤一把、独轮车车架一副。

  3月24日,公安机关对郑道祥实施刑事拘留,3月28日予以逮捕,移送检察机关。郑道祥在检察机关提审时,也多次较为稳定地供述了其一人实施杀人犯罪的过程。

  庭审翻供

  2006年9月25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道祥故意杀人一案。出人意料的是,郑道祥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大相径庭:

  “公安机关四五天不让我吃饭睡觉,为了不连累家人我才供述犯罪事实的。”

  “我只用铁锤打击被害人头部一下,是我母亲李××叫我打的,用刀割被害人脖子、掩埋尸体都是我母亲的行为。”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庭第三刑事审判庭二审开庭审理郑道祥故意杀人一案。郑道祥再一次翻供。庭审现场郑道祥表示,自己是天大的冤枉。那天,被害人到他家来要钱。当时他的母亲很生气,要我把没卖完的酒给王大根。后来双方谈不拢郑说:“要不你把剩下来的酒带走,不行我雇车送到你家。”

  而后,郑的母亲很生气说:“要钱哪有这样要的,找死呀?”她手里拿着菜刀在被害人颈部割了几下,母亲说他已死了。妈妈见郑说:“不用害怕,反正已是这样了,快点找蛇皮袋。”之后郑的母亲把他埋了。

  在下面的法庭辩护阶段,郑的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害他人的主观动机,上诉人与被害人关系一直很好。1992年6月27日的杀人行为是他母亲做的。上诉人这次犯罪是激情犯罪,且无前科,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锁”定凶手

  经过庭审调查、辩论,合议庭休庭合议后认为,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被告人郑道祥的辩解不能成立。理由是:

  首先,被告人郑道祥辩解的作案时间是案发当日下午,其妻子吴×荣回娘家以后。但吴×荣证言证实其中午收摊回家以后就已经发现家中“地面被铲过,门被擦过”的异常现象,其回娘家的时间是在其发现异常现象之后,从而否定了被告人郑道祥辩解的作案时间。

  其次,被告人郑道祥的母亲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客观上不具备完成一定行为的体能条件。被告人郑道祥的母亲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往来,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且其母亲李××在案发前一年左右因患贲门癌做过手术,后来身体一直不好,平时在家中只做一些家务活,不能做重活,被告人辩解是其母亲叫其打被害人及其母亲实施的一些行为明显违背常理,且与其母亲的身体状况不能相符。

  法庭认为,被告人郑道祥因给付欠款而与被害人产生争执,并持铁锤打击被害人头部,持菜刀割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郑道祥属激情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查,本案被害人王大根向被告人郑道祥要欠款,是一种正当的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为,被告人郑道祥理应及时归还其所欠款项,但其反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持械杀死了被害人,不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郑道祥作案后外逃近十四年,且庭审中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被告人郑道祥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予以严惩。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方面的意见不能成立。因被告人郑道祥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郑道祥赔偿因王大根死亡而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151668.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面对公正的法庭,被告人郑道祥在最后陈述时痛哭流涕:“我犯下了滔天大罪。这么多年来,我在外老实做人,从不与人发生冲突,对被害人家属深怀忏悔,希望尽我所能予以弥补我的罪过,也希望法庭能看在我年少无知,且家中有老婆孩子,能够对我宽大处理。”

  凶残而狡诈的罪犯被法庭证据“锁”定后,终于低下了罪恶之颅。此时忏悔,为时晚矣。等待他的将是正义的判决。

本报记者 冯佳妮 通讯员 徐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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