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本月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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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7:49 淄博新闻网 |
□本报记者王俊美毕红梅 通讯员丁洋报道 本报讯12月15日,我市召开《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副市长宋锡坤出席会议。 《风景名胜区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要坚持资源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违反规划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等违法建设项目,防止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过程中急功近利、过度开发的错误行为。目前,我市已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处,省级风景名胜区4处,市级风景名胜区6处,面积达到415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7%。会上部分区县政府、景区负责人分别发言,表示认真宣传执行条例,管理保护好风景名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