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四总部发布施行《军队审计回访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9:1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傲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签署命令,发布施行《军队审计回访规定》,这标志着我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建立军队审计回访制度,对于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问题,检验执法质量,规范审计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军队审计回访是军队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执行审计决定或者落

实审计意见情况实施的跟踪监督活动。《规定》明确了审计回访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受访义务。《规定》明确,审计回访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帮促结合、审访一致的原则;军队审计部门履行审计回访职责,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回访。

  《规定》规范了审计回访的方式、内容和时机。军队审计回访可以采取就地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网络回访等方式,对审计部门作出重大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整改、未及时反馈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就地回访的,应当及时组织就地回访;审计回访的主要内容是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意见的采纳和整改取得的成果等情况;审计回访于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生效之日起6个月之内组织实施。

  《规定》强调,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不认真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对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