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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行政审批不规范要吃“红”“黄”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9:20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湛)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市的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据悉,《办法》待时机成熟将上升为市政府规章。

  10种情况要吃“黄牌”

  《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办法》规定行政审批事项到期日,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绿色预警信号。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行政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信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初审机关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布的;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11种情况要吃“红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擅自更改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行政审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不予行政审批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的;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决定的;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的;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严重者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办法》强调,被发出黄色纠错或红色纠错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存在行政过错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深圳行政审批网上的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或不受理的理由。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或转送作出审批行为的机关办理。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属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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