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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菜刀将女友双手齐腕砍下 “出租屋砍手案”首犯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9:2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穗法宣)曾轰动一时的广州“员村出租屋砍手案”前日上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因感情问题与女友小丽(化名)发生争执,随后持菜刀残忍地将小丽双手齐腕砍下的成建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母亲余凤英以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5年8月份起,年仅20岁的陕西人成建华与19岁的女朋

友小丽、母亲余凤英一同住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出租屋内。同年10月30日18时许,小丽回出租屋收拾衣物准备搬到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成建华怀疑小丽另有男朋友,与小丽发生争执,成建华在挽留未果的情况下,在出租屋的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冲向小丽,余凤英见状上前阻拦,但被成建华推倒在地致头部、手部受伤,成建华用菜刀将被害人小丽的双手从腕部砍断。

  之后,成建华留在出租屋里看守小丽。次日凌晨1时许,因小丽昏迷,成建华锁上房门与余凤英逃离现场。次日中午,余凤英授意妹夫在银行支取人民币15083.24元,以此资助成建华逃至北京市。同年11月12日,在余凤英的劝说下,成建华和余凤英前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认为成建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余凤英明知成建华是犯罪的人,仍为成建华提供财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但是成建华、余凤英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在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成建华需赔偿小丽各项经济损失372658.38元。据记者了解,小丽目前生活尚不能自理,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要依靠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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