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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昏官、庸官、懒官,也要受到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0:21 浙江在线

  00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渎职侵权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目前,全国已经有24个省级检察院、55.9%的分州市检察院和40.5%的基层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人民日报》)

  这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能力,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扩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和社会

效果。

  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虽然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牟取私利,但是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却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近年来接连不断发生的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就是例证。

  贪官固然应该严惩,昏官、庸官、懒官、恶官也应该受到处罚,并被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然而,目前人们对渎职侵权犯罪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些老百姓认为这些官员毕竟没有“揣腰包”,算不上“坏官”;有些官员则用“好心办坏事”和“花钱买教训”等说法为自己辩解。于是,“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就成为了对待渎职侵权问题的一种颇有代表性的心态。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就是对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错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确使用权力的行为的监督。只有促进各级官员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才能确保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职能的正确行使。如果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效力很低,或者说,犯罪者被抓住并惩罚的概率很低,那么就会降低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和风险,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走上这条犯罪道路,渎职侵权犯罪就会陷入一种“前赴后继”乃至“越打越多”的恶性循环怪圈。由此可见,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也是对官员的爱护,可以使许多官员不会走上渎职侵权的犯罪道路,不会在法庭上追悔莫及。

  我们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法治的根本精神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诚然,老百姓也要遵守法律,但是对于法治来说,更重要的在于手中掌握各种权力的政府官员必须依法办事,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一言以蔽之,法治的要义在于“为官者不得违法”。渎职侵权犯罪多属于官员利用或借助手中权力而实施的犯罪,其对法治的破坏和危害要大于一般的犯罪。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监督对象不是老百姓,而是政府官员。反渎职侵权工作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检察机关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对于当前中国来说,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稳定,只有建立在和谐社会基础上的稳定才是真正的稳定,否则只会形成虚假的社会稳定,而且可能蕴涵着走向稳定之反面的潜在危机。

  法治是一种行为习惯,也是一种社会环境,而这种行为习惯的养成和社会环境的保护,都需要有效的法律监督。官员首先要有依法做事的意识。然而,这种意识并不是自发形成的。一方面,它需要法治宣传与教育的引导和培育;另一方面,它需要法律监督机制的养护和巩固。

  另外,社会环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优美的环境中,人的行为也会趋向优美;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中,人的行为也会趋向法治。在这个“环境保护”问题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非常重要,而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尤为重要。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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