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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不是开恩更不是妥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2:00 光明网
董刚

  原本是个普通的农民,因为猜疑等原因杀了10个人,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的邱兴华一下子成为备受关注的“杀人狂”,近日,邱兴华杀人案已经结束二审,之前,有关专家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并称二审法院如果不做鉴定公众就无法信服,而法庭宣布择期宣判,宣判时将附带决定是否进行司法精神鉴定。(12月9日相关报道)

  对于邱兴华杀死多人的罪行,法律上没有大的争议,现在的争议点就是邱兴华是不

是有精神病,换句话说,在他实施犯罪的时候,他的行为责任能力到底是完全的还是限制或者没有能力,这一点对邱兴华很重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同责任能力的人在处罚上是不同的,邱兴华的罪行属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这个时候的精神病鉴定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了。

  做为警察,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看到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鉴定之后,被认定少付或者不付法律责任,那样一来,警方的所有努力都是无用功,受害者的正义要求也无法得到声张。可是既然担当执法的指责,每一个执法者都很清楚,司法鉴定是保障每一个人合法权力的,不能因为罪行多大而可以忽略,只要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申请,法院审理的时候就应该采纳。针对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有关邱兴华属于人格障碍,不是精神病的说法,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表示,是不是精神病必须要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才知道。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不是精神病专家和法律学专家的“较量”,实际还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让法律“执法公正”的宗旨在每一个法庭上体现,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一视同仁,这是法律之所以威严的根本。

  担心鉴定结果对裁决不利,这是很多人的内心想法,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当初,杀害同宿舍同学的马加爵也一样面临着这样的选择,在法庭上,马加爵的指定辩护律师认为,马加爵的精神状况可能存在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对马加爵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并委托云南省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了鉴定,结论认为马加爵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而邱兴华的疯狂杀人和潜逃一个多月,说明了他在精神上是没有问题的,无论是精神病专家的客观分析还是其家属的相关证言,这都是法律程序中的常见行为,并不具有最终的鉴定效果,相信经过鉴定,邱兴华最终还是要被绳之以法的。

  同意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申请,并不是说对犯罪嫌疑人开恩,也不是法律变得带有柔情,而是让法律更具有说服力和震慑力,这对当前推进国家法制建设,保护人权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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