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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打工受伤终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14:27 新民晚报

  年仅14岁的小龙,在一家清洗服务公司工作,不料工作时将手烫伤。小龙的母亲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未获支持后,将清洗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清洗公司非法用工,要求公司以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小龙作出赔偿。

  手被烫伤

  小龙生于1991年。2005年,他跟随舅舅来到上海,一起在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打工,从事衣物的整理工作。2005年12月17日,年幼而又缺乏工作经验的小龙在操作烫平机时,右手不慎夹入烫平机,导致右手严重烫伤。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进行了一次分指手术,先后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数万元,清洗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提起诉讼

  今年7月24日,小龙的母亲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清洗公司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但清洗公司未到仲裁庭应诉,仲裁委员会认为小龙无法提供与公司之间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作出了不支持小龙申诉请求的裁决。

  小龙不服,于今年10月8日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已支出医疗费人民币9852.26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4万余元及其他费用。

  公司理屈

  法院受理此案后,细心的主审法官虞瑶根据小龙提供的一个手机号码找到了清洗公司的朱经理。

  法庭上,清洗公司始终否认小龙是其员工,但对于小龙为何出现在工作场所,且朱的妻子在小龙病历上签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应予赔偿

  杨浦区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及庭审时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小龙是在清洁公司工作,事故发生时年仅14周岁,属于童工。作为非法用工,小龙虽不属于工伤,但公司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以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清洗公司应支付小龙医疗费等费用21300多元。至于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通讯员胡海容本报记者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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