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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一失主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00: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小偷的盗窃行为可恶,但是不是抓住小偷就可以对小偷随便殴打呢?12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小偷状告失主赔偿案件给出了答案:小偷行为虽可憎,但其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打伤小偷照样要赔偿。

  小偷被失主打成重伤

  今年8月2日,从事建筑装潢行业的李先生在苏州市沧浪区里河新村的一套房中搞装潢,把自己的电动车停在了楼下电控防盗门外。当日下午1点左右,4名男子盗窃李先生的电动车,被李先生发现,迅速冲下楼去制止。4人见情况不妙,扔下电动车夺路而逃。李先生捡起被撬坏的U形锁,开着电动车一会儿就追上了4人。扭打中,李先生用U形锁将其中一名小偷林某腹部砸伤,事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法院调解失主赔偿

  11月29日,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对李先生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林某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12月13日,沧浪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院当庭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赔偿达成一致,李先生分期赔偿林某2.5万元。案件刑事部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李先生对这一结果表示很无奈:“难道我抓小偷也不对吗?”

  失主是否防卫过当

  本案的处理在当地引起争议。有人认为李先生是正当防卫,理由是事发当时小偷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李先生的目的与动机也仅是要抓小偷,并无伤害之故意。但也有人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在于当时嫌疑人的不法侵害已结束,李先生本可以采用较缓和的手段,但却采用了激烈的防卫手段,以致小偷重伤,因此李先生的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短评:小偷的人权也要保障

  “小偷过街,人人喊打”。小偷的行为一旦激起众怒,轻则遭众人唾弃,重则挨顿暴打,这几乎是一个既定的传统,无形中为“以暴惩偷”盖上了“合法”的印章。法治社会应尊重人权,小偷的人身权利也应受法律保护。事实不止一次地证明,“以暴惩偷”,任意对他人采取损害人格、束缚自由的强制性行为,不仅不能达到“浪子回头”的效果,反而会稀释法律在大众心中的威严,进而放纵群体性的非理性情绪,造成社会的无序和不和谐。

华建文 丁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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