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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处涉黄人员真的“合情合法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06:00 光明网
韩涵(北京媒体从业者)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在上沙、下沙、沙嘴三个城中村召开对涉黄者的公开处理大会。此举经媒体披露后,掀起轩然大波,舆论纷纷对此提出质疑和批评。面对舆论,12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公处涉黄人员“合情合理合法”(12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公处涉黄人员真的“合情合法合理”?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该官员的相关说明和解释

  该官员认为,“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公开处理形式,出发点是好的,效果也是不错的”。可是,法治的精义在于程序之治,没有程序正义就不会有实质正义。作为执法者,如果做任何事都只要讲出发点和效果,那将是可怕的逻辑,这意味着只要打着正义的“招牌”,执法者就可以不讲法律程序,随意而为。

  由于对出发点和效果的“偏爱”,在现实生活中,像深圳福田警方这样公处涉黄人员,实际上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的做法并不少见。后果严重者,是为了得到案件的“答案”,至今尚未绝迹的刑讯逼供;此外,更常见的如交警追堵违章车,在路面上演“极速狂飙”;城管马路追小贩,将公民置于危险……

  程序是法律对执法权的驾驭,没有了程序,执法者将失去敬畏;没有程序,法治就有滑向恣意、专断的人治的危险。实质正义永远都不应该成为替代程序公正的借口,无论它有多么漂亮。

  该官员还认为,“公开处理是否违法在法律界定上不是很清楚,不能说这是违法”。该官员又犯了一个法律常识错误。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公开处理,就意味着执法者没有这方面的权力,正如法学家所指出的,这样做于法无据。

  笔者相信,该官员很难拿出任何支持公处的法律,不断完善法治的中国,今后也不可能制定这种法律。公处实质就是一种羞辱刑,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德国哲学家菲希特在其著名的《自然法的基础》一书中指出:一切权利的本质为人格,国家最先及最高的义务,便是保障国民的人格——这是国家最神圣的义务,与保障人民生命的义务毫无二致。

  尊严无价,连深圳出租车司机都有“都是年轻人,万一想不开自杀怎么办?”的担心,都知道公处对个人尊严的摧残,作为执掌重权的执法者难道不知道吗?

  该官员甚至还认为,“公开处理并非文革遗风,事实上,从土改运动就开始采取这种形式,现在的打假、打击偷税漏税、打击票贩子还一直沿用这种做法”。其言下之意是,既然大家都这么做,他们这样做也就没错。然而,普遍存在的,并不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近几年来,对类似公开处理的质疑和批评声音还少吗?公众质疑公处涉黄者,便拿公处票贩辩护,公众若质疑公处票贩,又可以用公处涉黄者辩护,如此只罗列事实,拿不出法律依据的辩护逻辑,显然很难服众。

  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的审判胜过十次犯罪。同理,一次不公或非人性化的执法胜过十次违法。卖淫嫖娼固然给社会的道德风气和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违背法律精神公处卖淫嫖娼者的执法行为的危害也不容小视,它一旦泛滥,将可能会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此,深圳市福田警方乃至更多还迷信“公处执法”的执法者是否该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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