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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内部员工伪造购物卡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09:59 南方日报

  两内部员工伪造购物卡获刑14年

  伪造假卡330张,总额达103.8万元

  本报讯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购物卡狂刷购物。原为深圳某大型商场信息部的两名员工近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均被处罚金10万元。

  2005年7月,邓某、尚某利用信息部的优势,密谋伪造某大型商场的购物卡赚钱。8月,尚某用1000元在某金卡系统公司定做了某大型商场P胶磁卡1000张,此后将其连接到某大型商场磁卡服务器,成功伪造购物卡共330张,总额达103.8万元。

  后来,尚某的老乡兼同学张某应邀来深,于同年10月4日至7日,持伪造的购物卡,先后到某大型商场深南店、东门店、福民店、宝安店狂刷购物卡购买价值96万余元的商品。

  此外,他们还公然以八折价格出售伪造的购物卡十多张,得赃款5万余元。

  据庭审,卖卡所得的5万多元,尚某、邓某每人分得2万元左右,张某得了15000元。保管黄金首饰的邓某则称,黄金首饰在转移过程中,在汽车上被人偷了。除了一部手机外,其他赃款并未能追回。

  公诉机关则以盗窃罪对尚某和邓某提起公诉,以转移、销售赃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尚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尚某和邓某的辩护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而被指控转移、销售赃物罪的张某则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因为真假卡外观一样,卖卡、购物都是尚某安排好的,张某除了获取1.5万元劳务费,并未分赃。尚某、邓某也声称张某确实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邓某伪造购物卡与其岗位职责没有关系,故尚某、邓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被定性为盗窃罪。张某从四川专程赶到深圳只为倒卖、消费使用不记名的购物卡,且其获得15000元的报酬后,与尚某、邓某的基本经济状况不符,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这些购物卡来历不明,虽然张某不知道购物卡是伪造的,但可以认定张某明知购物卡是赃物。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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