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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鉴定主体将统一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10:4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张学锋 杜萌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将实行系统内统一管理制度。这是记者从15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技术部门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根据《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和各省级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是检察

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审核、延续、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及处罚等。鉴定机构可以申请登记的鉴定业务主要包含: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心理测试,以及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由高检院增加的其他需要登记管理的鉴定业务。

  根据《规则》,鉴定机构可以受理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会议明确提出,对不符合登记条件、超出登记管理范围的业务和人员,要坚决不报、不批。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对在社会鉴定机构中登记注册的个人,必须在向检察机关申请资格登记的同时,将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一并上交登记管理部门;对已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必须作注销登记和公告后,才可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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