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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法院为律师签发法院调查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10:4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蒋德 通讯员杨维松 就一起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件,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民二庭近日给原告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

  此为江苏法院系统为律师签发的首份调查令。

  在原告李祥生与被告镇江远桥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镇江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祥生的代理律师需向公安部门调取该事故认定的有关材料,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因此代理律师向京口法院申请调查,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和需要申请调查的内容。京口区法院经审查,承办法官认为该申请符合开具调查令的条件,遂根据江苏省高院2006年10月18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开出了该院第一张调查令。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已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却受到许多方面的掣肘。为提高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能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规定,如遇到“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或“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两种情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京口法院因此作出以上决定。

  京口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邱凯认为,“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能力,保障其各项权利救济得以实现。邱庭长表示,如果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法院将会采取措施责令协助律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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