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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公权依法“治”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20:00 光明网
秦梦

  在彭水诗案落幕20天后,又一起短信诽谤案进入公众视野:安徽五河县两位教师因向领导发送短信表达对本校校长的不满,被警方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两起案件有些共同点:都是发短信表达看法,看法都涉及到领导和一些负面事物,都是由警方办案,都是以“诽谤”定罪实施处罚。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彭水诗案有了较为满意的结果,秦中飞获得了国家赔偿。而五河的两位教师仍在申诉,但是,他们自己也说:

“不抱希望。”。

  这两起案件似乎是偶然的,甚至是孤立的。但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可怕的苗头:公权依照法律规定“治”民,以法律手段“治”民,尤其是敢于发表不利于领导的意见的民。这种“治”民的方法,比起以往的政治运动、政治帽子或者单纯的打击报复来,手段更加先进,程序更加合法,也许,也最可怕。

  不要以为我是危言耸听。就在短信案件见诸于媒体时,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文件《关于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了对信访人实施治安处罚的二十种情形,其中包括拦截公务车辆、封门堵路、到重点地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静坐、散发信访材料、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以跳楼、跳河、跳吊塔等形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大多数老百姓看来都是正当的(即使过分些,也是情节轻微,应以教育为主),但是,却被公检法联席会议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行为”。更厉害的是,这个规定不是公开发布的,而是以文件的形式由行政机关掌握的。老百姓在不知道规定的情况下,就已经犯了法了。当他被拘留罚款的时候,他应该怨谁?他能够向谁请求帮助?又有谁能帮得了一个“违法”的人?《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是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但是,却有人能将它执行成专门打击“刁民”、维护自己安定的法律。公权依法“治”民的能量,多么强大!法律一旦成为“治”民的工具,它会多么可怕!

  公权依法“治”民,可以动用公检法一条龙,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做得光光坦坦,让被整之人翻不了案、持不同意见的人援不了手。在强大的公权之“治”下,小民无处可逃,无法可想,唯有俯首帖耳,接受处罚。在彭水诗案中,我们看到了公安机关的“主动出击”和检察机关的“积极介入”;在五河案件中,我们看到所有的法律手续都是完备的,包括向县人大提交申请实施拘留。目前的行政体制,还普遍存在以言代法、权大于法、权力(包括司法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的情况,这种体制就为公权以法“治”民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使得公权以法“治”民大行其道。

  公权能够依法“治”民、以法“治”民,除了一些领导人没有法制观念、作威作福的特权思想浓重外,还有一条重要的原因是:公权太过强大和民权不彰。我们的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时,思想仍然停留在以往的“治理”上,总是强调“治理”“违法行为”,而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则考虑得较少,因此,法律法规设置的管理条款要比保障条款多,强化政府部门管理权的条文要比限制违法行政的条文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五十四种违法行为全部由公安机关认定和处罚,公安机关集控告者和裁决者、执行者于一身,极大地强化了公安机关的处罚权,而对被处罚者的保障措施只有“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且是先执行处罚,后实行复议和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部门是当地人民法院。在目前的政府部门“一家人”、公检法一条龙的体制下,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大可能推翻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所以,这种保障措施对公权的约束很小,对民众的保护不大。

  民权不彰还表现为没有一个部门专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民权和公权的力量太过悬殊。比如短信“诽谤”吧,虽然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了对诽谤等言行进行处罚。宪法没有一个执法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部门则是公安机关——唯一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权力的行政部门,它认定哪个公民“诽谤”了,立刻就可以拘留、罚款。至于到底“诽谤”了没有,既不由“诽谤”者自己判断,也不由民众评议,而是由公安机关认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根据《刑法》侦办)。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与侦查、起诉机关的地位、权利之悬殊自不待说;在诉讼和复议中,没有权势和专业知识的普通群众,独自面对具有强大的权力和深厚的专业知识的公权部门时,要想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该多么艰难!成本会多么高昂!这种艰难和高昂使得每一个想维护权益的群众都会三思而后忍——忍受自身权益被侵犯,忍受维权行为被处罚。目前的民告官案件中,民胜诉的只占30﹪,可见民与官的较量中,民是多么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秦中飞是幸运的,他总算获得了自由。五河的两位教师也是幸运的,毕竟还有媒体关注他们。可是,更多被依法“治”理的小民,可能都无人知晓。每一个爱民的政府,每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都要高度警惕,警惕公权依法“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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