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还是“必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22:39 华夏时报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积极起草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涵指出,从价值层面上,各级党政机构要树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政府官员不应该为政府信息公开设障。(12月17日《新京报》)

  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早就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不需要复杂的、高

深的学理上的论证。但由于目前的管理体制缺乏公开透明的操作习惯,有些政府官员在对待公众监督方面存在着抵触心理。资料显示,政府机构控制公共管理80%的信息,而被企业、社会公众掌握的政务信息最多不超过20%,政府与社会公众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政务信息公开与否的主导权几乎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公开是原则”里面的“原则”二字却值得商榷。“原则”一词在习惯上带有很大的自由裁定空间,其潜台词极其明显:既然“原则上”要公开,那么在特殊情况下也就可以无须公开了。本来,对于政府官员来说,类似官员财产及其廉洁等信息的公开,会带来公众监督力度的增大,他们对于信息公开未必有着与公众一样的热情,现在有这么一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公开口号”,恐怕会有太多的“例外”在等着公众的热切期待了。

  其实,“不公开是例外”,是侧重于那些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领域来说的。在绝大部分服务于公众的基层政府那里,绝大部分信息都是属于公众服务的信息,从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角度来看,都是绝对必须公开的内容。如果这些信息还需要在“原则”的层面上迟疑再三的话,这信息公开的力度也就衰减了许多。

  诚如汪玉涵所说,社会公众是纳税人,是公共权力的基础;社会公众把权力给了政府,让政府代替公众来行使权力;而社会公众作为政府的主人,有权了解政府信息,而政府作为公众的雇佣者和权力代理者,向主人公开政务信息应该是无条件的、必须的、没有任何“原则”上的推诿和迟疑才是,这也是一个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作者: 李先梓(山东 教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