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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周正毅何以迟迟不能引渡香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0:12 国际在线

  作者:王琳

  编者:前“上海首富”周正毅被传二度入狱多时,消息日前首次得到上海市政府确认。那么,已被香港廉署通缉多时的周正毅会否被引渡香港受审呢?这一问题再次引发了人们的遐想。一国之内,何以周正毅迟迟得不到引渡?此中困局何在?请听青年法学者王琳细说分晓。

  两岸四地的法律天堑

  论法律体系变动之频繁,中国有足够的资格在当今世界名列前茅。单说上世纪90年代末,香港与澳门先后回归,再加上台湾地区,中国已经在事实上成了一个极为特殊的混合法域国家——香港原系英殖民地,属英美法系;澳门原系葡萄牙殖民地,属大陆法系,台湾地区在法律渊源上,亦根植于大陆法系。这三个特殊地区,与中国内地,构成了一个“一国四地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律框架,可谓绝无仅有。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经济、文化乃至政治、司法交流的日益频繁,区际间的法律冲突自是不可避免。在这些法律冲突中,又以刑事法律冲突最为引人注目。

  前不久,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非全职顾问刘梦熊以个人名义发出了一封《致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公开信》,呼吁香港60位立法会议员提出动议,“敦促香港特区政府尽快和中央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展开磋商,以争取引渡周正毅为突破口,建立两地金融市场监管对接司法合作的有效机制和运作模式”。这封公开信见报后的第11天,香港廉政公署再次对周正毅发出通缉令。此前的5月26日,周正毅于上海提篮桥监狱服刑期满,消失在上海滩茫茫人海中。

  周在内地的三年牢狱之灾,乃是基于上海法院认定周在内地所犯下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至于香港廉政公署至今仍将周正毅列为头号“被通辑人士”,却是怀疑“周与他人串谋诈骗两家公众上市公司的股东、香港联合交易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在2002年4月至2002年8月期间,于另一家上市公司的公布、要约文件及通告中发布虚假陈述”。显然,周在内地犯案与在香港犯案,是一码归一码,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搭界。周在内地因其他罪服刑,并不导致周在香港的罪行能得以豁免,所以廉署坚持对周的通缉。从刑事司法协助的角度,也许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由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检察机关达成协助抓捕协议,履行必要的移交手续即可。

  然而事实却是,廉署与内地检察机关似乎并未达成这样的协议。两岸四地于近年来不乏刑事司法协作,但却多停留于个案的协作,并无相应机制的建立,更毋言立法上的制度设计。廉署究竟应以何种方式将周正毅从内地带回香港调查,并将之付诸香港法院审判,于法律上,近乎空白一片。

  也因此,既然香港与内地就周正毅案并未达成具体的移交协议,廉署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周正毅走出提篮桥监狱,并消失在他们的视野之外。毕竟,相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上海是另一个法域之下的另一个地区,廉署无权守候在监狱外等待周正毅走出,并在轻松的拘捕行动后将其带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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