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离婚后共居一室 女子不堪殴打起诉要前夫走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16:1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8日讯(通讯员王冰 黄彩云)尹女士与前夫覃某离婚时曾约定房子归尹女士所有,离婚后男方暂住女方处。后尹女士以覃某经常在酒后深更半夜来家中闹事并殴打自己,干扰其正常生活为由,将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12月13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覃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出尹女士的房屋。

  尹女士与覃某原系夫妻,于2005年12月6日协议离婚,并签定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

,约定双方原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归尹女士所有,离婚后被告暂住女方处。覃某与其他二人共同拥有另一处房产。尹女士称,覃某经常在酒后深更半夜来家中闹事,并殴打自己,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于是,将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搬离属于尹女士的房子。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虽然有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的住房由被告方暂住,但双方在共同居住使用房屋的过程中矛盾不断出现,导致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该情形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的情形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被告拥有另一处房产,故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共同居住的住房应予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出该房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