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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地方政法委无权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20:00 光明网
杨涛

  在6年时间内,吴向明不停地游走于罪与非罪之间。一审法院两次判其有罪,中级法院又两次终审判其无罪。12月初,山西运城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调走吴向明案卷,昭示着该案即将进入重审程序,一场两级法院的“拉锯较量”又将展开。(《民主与法制时报》12月11日)

  这个案件可以说集中了中国司法上的诸多弊端,如“一事不再原则”的缺失、国家

赔偿之艰难、政法委协调案件之弊,但最严重的就是一个县的政法委居然敢于抗拒上级法院判决的执行,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

  且看到河津政法委递交给运城中院的函告:政法委代表河津法院、检察院,就吴向明赔偿诉求一事表示,“我们是不会受理也不可能受理的”。与此同时,河津政法委居然还就运城中院召开吴向明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作出三点答复:1.河津市法、检两院是不会派人参加听证会的;2.若运城中院作出赔偿决定,河津市有关方面是不会也不可能盲目接受和执行的;3.我们将采取有关应对措施,确保此案的最后澄清和公正裁决。受理受害人国家赔偿请求,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相关机关必须受理;运城中院是上级法院,其履行法律职务行为,下级机关必须遵从和执行,如果对上级机关的决定不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河津法院、检察院乃至河津政法委有何权力拒绝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更有何权力抗拒执行上级机关决定?我们不禁要问:谁给河津政法委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河津政法委要不要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党委政法委,是代表党委对政法工作进行领导的机关,这种领导是政治原则和思想、组织上的领导,就是要支持政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而不是指挥政法机关司法行事,更不是包办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事务。法律是党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其本身就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作为党委机关的河津政法委,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尊重上级法院的判决与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以政法委的名义公然与上级法院作对。

  河津政法委这种公然抗拒法律的行为,其目的是要袒护那些办案人员,因为,“如果吴向明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得到中院支持,随后的问题就不仅仅是经济赔偿的问题,这意味着涉及吴向明案的众多办案人员将承担错捕错判的严重风险”;是要维护领导的面子,因为,吴向明本人因为此案居然“与市领导争吵并拍桌子”。说白了,这种打着党委政法委名义抗拒上级法院决定执行,是某些人的意志,某些人将自己当作政法委的化身,进而当作了权力的化身,因此,他们敢于做出冒天下大不韪的事情。

  吴向明是否真正无罪,我们不得而知,但至少经过二审法院的终审,他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无罪,河津政法委对此有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反映,现在如此粗暴地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是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公然对上级法院的决定拒绝执行,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违法,将践踏一切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与“依法治国”方略背道而驰。因此,现在不仅要给当事人以公正的交待,而且要追究那些打着政法委旗号抗拒法律执行的某些官员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以这一案件为契机,重新审视地方党委政法委在我国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厘定地方党委政法委的职责和职能,再也不能出现地方党委政法委带领地方公检法来抗拒上级司法机关决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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