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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救助被害人可探索多种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1:30 新京报

  针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难以获得有效补偿和救助的问题,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程序正义之下,被害人也不应缺席》,呼吁完善相关国家补偿和社会救助制度。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应当还有多种途径值得开掘。

  一方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可以尝试在其服刑阶段,令其适当承担通过劳动偿还赔偿的措施。目前我国对犯人在监狱执行刑罚时,有劳动能力的犯人通

常都会接受劳动改造。他们的劳动毕竟能产生一些经济收益,建议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被害人补偿基金。

  倘若回溯到审判阶段,对积极履行民事损害赔偿的被告人,在量刑方面也可适当在限度内从轻处罚,以鼓励被告人采取各种办法和渠道予以偿债。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做法,但还可以从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

  另一方面,对死刑犯而言,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时,不仅要考虑罪刑认定本身的公正性,也需顾及死刑执行后相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执行问题,尤其是对经济状况因此恶化或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应当建立相关补偿及救助机制。从资金来源上讲,除从国家财政上给予一定拨付外,在刑事审判体系内也可实行必要的“资源流动配置”,比如,从对经济犯罪行为实施的罚金中提取一部分。

  此外,还有必要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整作用。除已实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可进一步拓宽有关险种和承保范围。曾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过专门服务于富人的“绑架险”,用于应对其遭受的犯罪侵害行为,对平民百姓而言,他们同样需要这种旨在防范和补偿恶性犯罪损害的保险救济措施,这也相当于保险企业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总之,通过多种渠道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体系,将能起到降低犯罪危害后果,弘扬社会正义的效果。

  □墨帅(北京律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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