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捐款不能买断死者家属申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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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0:03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王红雨 李志金) 唯一的儿子工作时外出吃宵夜遇车祸身亡,在收到工厂一万元捐款后,父亲周某表示“不再提起申诉”。此后,周某又申请非因工死亡补偿金,公司认为周某出尔反尔,不依协议办事。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作为职工亲属享有的抚恤福利待遇,认为收到捐款不影响这一权利的享有。 父亲收捐款保证不再索赔 盲人周某膝下无子,29岁时将哥哥的儿子周小宁过继为养子,含辛茹苦把孩子拉扯大想着下半生有个依靠。由于家境贫寒,周小宁不到17岁就外出打工,在中山市某自行车零件厂工作。 2001年2月5日晚,上夜班的周小宁借了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悄悄溜出厂区吃宵夜。夜晚10时,周小宁加大油门向厂里飞奔,半路上遭遇车祸,身受重伤的周小宁经抢救无效死亡。 周小宁死后,周某向零件厂发出求援信,恳请对方支付1.5万元的抚恤金,并保证今后不找麻烦。2001年7月27日,在劳动部门的见证下,零件厂向周某支付了1万元,并在《现金支出凭证》中写明性质为“生活慰问金捐献款1万元”。 周小宁的生父代表家人出具一份《保证书》,“出于同情,集体捐献死者周小宁的遗属生活慰问金1万元整,周小宁的遗属在此作出感谢,保证不再为周小宁死亡一事骚扰自行车零件厂和要求任何捐献,不再向任何部门就事故提申诉”。 在劳动部门以及法院先后认定周小宁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后,2006年4月3日,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全胜公司(零件厂转制后的承继方)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7723.7元。 捐款不能抵消死亡补偿金 全胜公司随后诉至法院称,周某收到捐款后书面保证不再提出申诉,双方已达成解除协议,就应当按协议执行。沙溪法庭经审理认为,全胜公司付给周某的1万元为生活慰问金捐款,不属于非因工死亡补偿金。周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享受职工亲属抚恤福利待遇。 全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双方达成的非因工死亡补偿调解协议,收据中写着1万元是集体捐款属笔误,该事实已经被劳动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书所证实。中山市中院审理认为,全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周某达成的是非因公死亡调解协议。而零件厂和全胜公司提供的证据均证明是捐款和生活慰问金。 据此,中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