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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状告物业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0:4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莫瑞宁)日前,劳动路的“都市绿洲”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要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物业公司不愿退出,结果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裁定,业主委员会未开业主大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诉状被驳回。房管局房屋物业管理办公室表示:业主大会才是业主维权的代表。

  业委会不具诉讼资格 业委会状告物业驳回 房管局:业主大会才是业主的代表

  据了解,该小区业主在2003年召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了业委会并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由于业委会认为被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改造上存在不足,在书面征求了业主后,自行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并签署合同。而顺合物业认为业委会行为无效,拒绝撤出该小区。今年3月8日,业主委员会通知顺合物业终止物业工作,5月初,业主委员会把顺合物业告上法庭。本月13日,莲湖法院裁定业主委员会未开业主大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被驳回。

  昨日,记者看到法院对此案的裁决。法院认定,业主委员会对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物业纠纷并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决定和授权。在此情况下,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诉讼,超越了其职权,不具诉讼资格。

  记者就此事采访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刘海亮,他表示现在不愿对此事表态。采访时,小区顺合物业负责人雷显跃向记者提供了物业在6月进行的业主调查问卷:全体420户业主中,321户接受调查,只有2户业主同意更换物业公司。

  此案很有典型意义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业主。2号楼业主65岁的刘大爷表示,“物业曾经服务一般,今年起服务特别好,我认为不需更换,更没必要打官司。”14号楼1单元的李女士则明确表示,对物业服务很满意,业主委员会这次的行为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愿。

  记者采访了房管局房屋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陈万生,他表示此案很有典型意义。去年《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更新和补充。新条例规定,只有业主大会才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构,其没有决策权,更没有提出诉讼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明确自身定位,不应越权。全体业主的权利一定要通过业主大会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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