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警惕税费杠杆沦为攫利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1:33 生活报

  林金芳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创新90中小套型住宅设计竞赛颁奖典礼”上,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透露,目前住房“保有环节”的税费比较低,或者基本没有。建设部正联合财政部等相关主管部门研究住房“保有环节”税费的收取,有可能对户型面积偏大的住房收取一定的税费,引导合理的住宅消费,鼓励老百姓购买小套型、功能良好的住宅。

  如果房地产“保有税”一旦开征,确实,正如一些人所预料的,不但可以很好地降低房屋空置率,还能减少房产投机,进而调节贫富差距。但是,住房“保有税”能说征就征吗?

  “保有环节”税费偏低,这不假,可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费却偏重。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金等,据测算,房价构成中税负比重应在35~40%。繁杂、过重的税负往往使一些房地产交易转入地下。不仅如此,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向卖方征收营业税,又向买方征收契税,对卖方既征所得税,又征增值税,这些双重征税、重复征税的现象大量存在。可以想象,一旦房产“保有税”开征,这将成为许多房产拥有者“无法承受之重”。

  在我们的许多经济调控措施中,包括房市在内,决策者往往最先想到的就是“税费杠杆”。可是,“税费杠杆”不是万能的,一项税费制度是否行之有效,更取决于具体的社会条件和国情民意。否则,“税费杠杆”只会沦为某些单位攫取利益的工具。

  曾有专家指出,我国的税收征管强调强制、无偿、固定,对税款的使用缺乏必要的论证与监管,纳税人的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房产“保有税”,作为房地产税改的一个重要方向,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不能成为加重老百姓负担的理由,也必须遵循“纳税受益”的原则,要“取之有道”,也要“用之有处”,否则,这项税费就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