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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5:09 大众网-农村大众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南京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多方联系后,死亡男子身份仍然无法确定。

  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将一流浪汉撞跌在机动车道内,迎面驶来的机动车从流浪汉身上碾轧而过,致使其当场死亡。这个流浪汉的身份同样无法确定。

  今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察建议书》,提出建议:由民政局代两名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几天后,民政局将两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两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

  时隔8个月,法院作出了判决: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法律依据在意料之中,处理结果在意料之外。”南京镜湖律师事务所的陈秋林律师是高淳县民政局在此案中的代理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他表示心情较为复杂。

  他承认,民政局代流浪汉维权,法律上的确存在着躲不开的障碍。“《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政局与流浪汉之间,显然是行政单位与个人的关系,这不能算是民事关系,而是行政关系。这样说来,法院认为民政局无权起诉,完全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然而这样的处理结果也让陈秋林心有不甘。“流浪者也是公民,他的近亲属不出现,或者近亲属没有了,那么他的死就是白死吗?如果撞流浪者能白撞,那么法律是不是默认这种违法行为呢?”(《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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