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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纠纷缘何变成“赌气”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5:17 大众网-农村大众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谁触及命根子的利益,农民就敢给谁较真。利益争执的激烈程度是其他民事案件所无法比拟的。

  山东省某县的农民汪某在与村委会签订、变更栗园承包合同时,都是口头约定,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最终因承包费的缴纳问题与村委会引发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合同变更承包价格上浮问题,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汪某最终因举证不能两审均败诉。检

察机关多次做服判息诉工作,汪某还是不服,声称搜集新的证据继续申诉。

  据山东省某县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因不服法院判决到该检察院申诉的民事纠纷案57件,其中因土地问题引发纠纷的申诉案件11件,占总数的19%。而且申诉人申诉的理由和证据多不能推翻原判决裁定,不具备抗诉条件的案件占80%。许多申诉人像汪某那样表示,申诉不成就上访,坚决要争一口气,土地纠纷演变成“赌气”官司,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农民的土地纠纷缘何变成“赌气”官司?

  该院的检察官分析,农民签订了不规范的合同、土地发包不规范、村委会甘当“老好人”、土地纠纷调解不力,导致农民有理说不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赌气。

  订立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确定权利义务不明确,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有的合同中甚至仅仅约定了一方的权利而未约定其具体义务。周某等7人与潘某订立了造地协议书,约定由潘某为周某等7人平整土地,同时约定造地价格及支付造地费的时间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额,但是未约定造地工程量及施工期限。后来,潘某未完成工程自行退出,周某等7人也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已完成的造地费。发生纠纷后,法院仍判决周某等7人支付造地费并支付违约金。周某等7人以“对方当事人未完成工程私自撤出,先行违约”为由抗辩,并反诉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造地工程量和施工期限,亦未约定施工方的违约情形及处罚措施。虽然潘某未完成工程自行退出属实,但周某等7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已完成的造地费,法院判决他们支付潘某造地费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周某等7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在订立合同时忽视了自己的权利,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仅体现自身的义务和对方的权利,而未约定对方的义务,且又属自愿签订的合同,因此即使上诉、申诉均不能胜诉。

  二是口头合同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些案件,因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造成诉讼中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而败诉。如前面提到的汪某。

  三是未签订合同或承包期限、承包地块界线不清。有些案件,作为发包方的村委实际已经收取了村民的承包费,但并未签订合同,还有的承包地块并未丈量,发包方多是“画地为牢”或“指山定界”,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甚至村委都说不清当时的情况。某村村委于1985年收取贺某的部分承包费,指定其使用一块闲散地,并约定以后签订合同,但以后并未签订。至1995年村委又将此地包给本村村民吴某,吴某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因贺某一直使用、占用地,吴某以贺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法院遂依据吴某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判决贺某停止侵权,贺某不服,多次去县里上访。

  土地发包过程中程序不合法、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村委在发包过程中违背有关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不满而引发纠纷。赵某与村委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后,原承包合同中约定其享有优先承包权。该村村委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发包过程中,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8条、19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承包手续,仅通过本村的高音喇叭公布承包费标底,赵某在第二轮竞标中因没有听到承包费标底,致使山林被村民郭某承包。村委未与郭某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关于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规定。赵某起诉村委侵权,但因在原审中放弃了主张优先承包权的诉求,原审法院判决赵某败诉。

  村委会充当“老好人”推卸矛盾,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村委未与承包户订立规范的合同,在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村委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村干部回避矛盾,充当“老好人”导致争纷不休。薛某以他承包本村土地上栽植的树木被尹某私自杀掉占为己有、侵犯该土地的经营权为由,要求判决返还土地经营权及所占树木。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与村委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均主张对所争土地享有经营权,该村村委在诉讼中先后为双方均出具证明,证明所争议的土地承包给当事人使用,从而导致诉争不休。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所诉事由确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所争议土地的经营权,二审判决所述理由虽有不妥,但判决结果正确。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机构不健全。由土地侵权等引发的村民纠纷甚至集体上访案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在最初发生时,一般也经过村基层组织和乡镇有关部门调解,但是由于有关土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同时也由于基层组织互相推诿、推卸矛盾,导致调处不力,大量纠纷直接起诉到法院,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程序的限制,不能及时审结,有的虽经诉讼也不能解决纠纷。矛盾又返回到村基层组织。

  在此,检察官建议,为了避免土地纠纷中“赌气”官司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广大农民朋友在签订土地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向有关部门咨询好有关的法律政策后再签订,或者请律师帮忙把关。二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发包土地,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旦村民发生纠纷,村委会和村干部一定要敢于主持正义,不能充当老好人。三是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土地纠纷中积极发挥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产因,可因势利导地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稳定。

  林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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