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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合同当事人却起诉解除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5:17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莒南讯(通讯员邹旭金广军)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却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此合同。12月7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莒南县兴工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1998年9月8日,原莒南县陡山乡企业办公室与莒南县大店镇后惠子坡村农民季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物为陡山乡砂轮厂西北角的土地一块,期限10年。

  2000年1月1日,原陡山乡政府将陡山乡砂轮厂租赁给莒南县大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陡山分社,期限20年。后原莒南县陡山乡政府撤销,其权利义务由大店镇人民政府享有和承担。

  2001年12月30日,大店镇农村信用合作社陡山分社将砂轮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莒南县兴工磨具有限公司。兴工磨具有限公司要求季某搬出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莒南县陡山乡企业办公室与季某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该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莒南县大店镇人民政府和季某,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租赁合同解除的主体只能是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兴工磨具有限公司无权提出解除此租赁合同。法院遂依法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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