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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破坏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5:26 新民晚报

  杨鹏飞

  最近,由多位学者参与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调查显示: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现下各类招聘中出现的歧视五花八门:年龄、性别、学历、户口、地域、身体状况等等,并且歧视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国家机关公务员考录中也明显地存在。

  就业歧视的普遍存在固然有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但与人们主观认识中的模糊性也密切相关。例如,有的人认为,歧视是优胜劣汰竞争原则的必然结果,是资源配置的必然需要;有的人质疑,反就业歧视是不是损害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契约自由?有的被歧视人也以为,受歧视就是被别人看不起,原因在于自己太穷,不怪别人,如此等等。

  根本上,就业歧视侵犯人的尊严,剥夺一些人群的机会和平等权利,否认他们的能力,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例如,求职者条件一样,甚至更好,仅仅因为不是本地户口,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在一些外资企业,中国本土员工与外籍员工工作相同,收入却相差数倍,这些都是公然的势利眼待人,自然伤及人的尊严。

  就业歧视也违反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公平就业权是一项获得绝大多数文明国家认同的基本人权,各种各样就业歧视文字,如“身高1米65以上,35岁以下,仅限男士”等歧视性规定竟然公开见诸报端,是对法律原则的公然践踏。很大程度上,就业歧视破坏了社会和谐。就业是民生之本,绝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就业,得以养家糊口、获得自尊和融入社会。而就业歧视不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损失,而且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不少沉痛的教训。

  当然,反就业歧视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合理的选择权,例如根据岗位本身的要求,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格等。作为劳动者自然也应尽可能地增长自己的才干,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和与用人单位的岗位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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