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途中被抓算自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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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5:34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问:刘某2004年因抢劫外逃。2006年10月,在外躲藏近二年的刘某为争取宽大处理,便想投案自首。10月9日,刘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打了一个电话,说明自己乘坐火车的车次及时间。但没有想到的是,10月10日,刘某在乘车途中被某地铁路公安机关抓获。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能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吗? 答: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依照法律 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有投案自首的想法,并且事先以电话形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就自己乘坐的车次及时间向公安机关说明,在投案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自动投案。只要刘某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认定为自首,对刘某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积国朱士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