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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私设“禁地”无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5:35 大众网-农村大众

  小徐是郯城县某中学初三学生,去年12月17日早晨,他和同学一起去上早操时,从该校一栋教学楼下经过。另一名学生小韩趴在二楼窗台上看操场情形,无意间头部碰了玻璃一下,由于玻璃安装不牢固,其中一块发生晃动掉落,恰巧砸在小徐的头部。治疗期间,小徐家共花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872.45元。经协商,小韩的家长主动赔偿小徐医疗费等840元。

  小徐的家长认为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学校也应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则辩称,玻璃掉下的地点是学校划定的安全“禁地”,平时学校经常规劝学生不要随意踏入“禁地”,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徐的家长于今年11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3876.60元、精神损害和惊吓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自行设立的“禁区”无法律效力,不能以设置禁区禁止学生入内来免除责任。损害事故的发生与教学楼玻璃安装不牢有一定的关系,故校方应承担70%的责任。由于小徐家长要求的医疗费等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额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和惊吓费10000元的主张,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最终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校方赔偿小徐医疗费等82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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