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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他人牲畜死亡处理后该如何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5:35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例]今年秋天,某村山某的一头羊(价值500元)走失,被相隔5里路的某村孙某发现。因天色已晚,孙某将羊牵回家关进自己家的羊棚,准备第二天再寻找失主。当晚突降暴风雨,将孙某的羊棚刮倒,该羊被压死。第二天,孙某怕羊肉变质,遂请了本村赵某将羊剥皮并在本村将羊肉出售,获得羊肉款340元。几天后,孙某听说该羊是山某所丢失,遂电话告知山某。山某闻知羊已经死亡,并被孙某将羊肉卖掉,便要求孙某赔偿他500元,孙某只同意给山某290元和羊皮一张,并说已向赵某支付处理死羊的工钱50元。山某不服,遂将孙某诉讼到

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孙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500元。

  孙某到底应该赔偿山某多少呢?

  【释法】在该案例中,涉及到了民法规定的无因管理问题。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无因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子女赡养父母,委托代管财产等,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二是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并使他人因此获得利益。就是说,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不仅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主观愿望,而且必须付诸行为,才能构成无因管理,而且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行为使受益人获得了利益;三是管理人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目的而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即管理人是出于善意动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在本案中,山某与孙某之间就因为羊的走失和拣拾而形成了无因管理的关系。山某的羊走失,孙某拾到将羊关进自家羊棚,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但当晚突降暴风雨,孙某主观上对羊之死无过错,且在羊死后,孙某又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故山某与孙某之间的无因管理符合民法规定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依据以上规定,经法院调解,孙某将卖羊肉款340元还给山某,山某则补偿了孙某雇请赵某工钱50元。庄奎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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