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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涂鸦小心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19:20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尚慧辉)旅游时在景点乱刻乱涂、乱扔垃圾甚至于破坏景区景观、植被的行为,将会依法受到惩处。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为有效保护我省风景名胜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采挖花草苗木,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对在风景区内采挖花草苗木的,由风

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使景观、植被、地貌受到破坏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景区内挖沙取土,将受到1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破坏景区自然水系和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将处以1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

  《条例》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完整性和地域分布的连续性,有利于资源和生态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分布状况、特点和价值,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中初步划定核心景区、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和具有特殊价值的其他重要景点保护范围建设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应逐步迁出。

  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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