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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深圳警方公示卖淫女让谁蒙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20:00 光明网
符向军

  据近日多家媒体报道,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黄”风暴。经过连续几日的大规模出警搜捕后召开两次公处大会,让卖淫女等涉黄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亮相”,对百名卖淫女、嫖客、老鸨等进行公开处理。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人群对于官员的讲话报以掌声。

  初见这条新闻,第一感觉是诧异。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中国最为现代化

的城市,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审”大会屡遭诟病,早在1988年就被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令禁止,如今已鲜有耳闻的今天,何以深圳警方又大规模公示卖淫嫖娼人员?

  于是,本不想多说的我忍不住还得说两句。

  从新闻图片可以看出,被公示的卖淫女,一个个抬不起头来,以发遮面,感到无比“羞耻”。如果说这是深圳警方出于良好初衷,为了加大惩罚力度,起到“惩前毖后”的“教育性”效果,以加强治安管理,打造安宁健康的社会秩序。那么我要说,任何教育都是建立在尊重宪法保障的人格尊严的基础上的,因为对违法人员施以教育,就是要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而非彻底打入地狱,因此才必须时刻注重保护他的基本人权,避免他的人格尊严被侵犯。法律建立在人本精神基础上,法律本身的目的应是人,执法一定要把人当人看,而非把被执法者当成“战利品”示众,让其在千万冷漠看客鄙弃讥嘲的目光和口水刀剑中被肆意地“羞辱”一番,以体现执法者的政绩和权威。不客气的说,这儿的卖淫女与嫖客,实际已被客体化、非人化了,成为执法者达到目的的工具。

  世界文明国家或法治国度的法律法规,都不会有“羞辱刑”或“羞辱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当然也没有“羞辱罚”。我们知道,行政公权行使必须谨遵谦抑原则,因为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委托与让度,必须在法条明定前提下行使,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即禁止,而非私权利行使之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执法不可僭越法律法规,公权力的行使不能逾越私权利的保护边界。滥用行政执法权必然祸害无穷。所以,深圳警方此次“公示”不但没有法律依据,相反还有违人伦常理,并侵犯了被示众者的合法权利。

  有论者云:“干这种事儿的人,他们在乎过自己的名誉吗?”这话可能代表了很多人的一种想法,但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干这种事儿的人他们不在乎自己的名誉(在我们这些道德评判者看来),但那是接受道德舆论谴责的事,绝不等于我们可以粗暴的剥夺他们作为人的尊严,让他们示众,羞辱他们。我们没有这种无视他人尊严的权利。就像罪犯,他的很多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名誉权、没有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仍要依法保护一样。何况,卖淫女等并未经过司法审判,不是罪犯。

  依法行政是治国之需,治国之道。行政执法有其自身规律,“运动式”执法不如平时加强监管治理,不但要管好那些四处留情拉客但势单力薄、“散兵游勇”式的街头“流莺”,还要切实管好有组织有规模的那些大型娱乐休闲场所酒店会馆里的卖淫嫖娼现象。执法不依法,以粗暴代替文明,以执法“风暴”彰显力度、决心和政绩,在“羞辱”卖淫女的同时,却凸现了行政执法者自身执法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违法、执法走过场,这是执法者对自己的羞辱,也让法律为之蒙羞。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这是温总理对公权力行使规律的精辟阐释。当行政执法部门在扩张滥用行政执法权力时,当公民的私权利缺乏救济途径时,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这句话应当在我们耳边不停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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