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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诉讼外调解机制大有可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0:27 新京报

  针对北京首家医患纠纷调处站遇到的波折,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公信力是成功调解医患纠纷的关键》,对完善相关调解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想补充一点意见。

  目前,民间调解组织在医疗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发挥有限,其主客观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在对医疗过错行为或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追究上,如何适用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尚存争议:而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将导致患者在所获赔偿项目及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诸多

方面,产生不同影响及后果。此外,患者的消费者法律地位也未被卫生部门承认,以致消费者协会难以介入调解过程。而发达国家已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性质,界定为侵权责任,这不仅使患者诉求指向得以明确,更有利于维护患者权益,以获得一般违约之诉所难以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等。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有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制度)颇为流行,包括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措施,如仲裁、调解、微型审判、早期中立评价等,旨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具有灵活性、专业性、保密性较强等特点,具体组织包括非营利的纠纷解决中心、专家协会、全国律师ADR网络等。有关调解规则对调解人员的资格要求,其应承担的道义及法律责任,乃至调解的质量标准,可获得的项目资助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在转变观念,日益重视对此类民间调解机构的扶持和引导。比如通过法律援助资金分配和诉讼费用调节等措施,鼓励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英国近年来推行的诉前议定书制度,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须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为双方留有谈判、协商的空间和机会,只有在通知送达后3个月内方可起诉。这种通过立法明确诉前调解程序的法律地位,以及设置必要规范引导措施的理念和做法,值得借鉴。

  □非攻(北京律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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