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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主动告知百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0:4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昨天下午,《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接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分组审议,计划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

情况。条例新修订草案第八条则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布的渠道包括人大常委会公报、人大常委会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大众媒体。

  可以看出,现行条例虽对人大常务委员会接受群众监督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还不够具体。据了解,修订草案确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是监督条例首次予以明确规定。

  同时,这一公开原则在修订草案中还有多处体现———第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向社会公布。

  据悉,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还被计划安排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接受审议。(本报记者 胡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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