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具有专业的服务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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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1:30 光明网-光明日报 |
袁征在《师生关系新解释》中提出:受教育是国际公认的人权。因此政府用人民缴纳的税款开办公立学校,聘请教师,使人民能够行使这一权利。至于私立学校,在多数情况下,因为人们有某种学习的需要,所以交纳学费,跟学校签订契约,由学校满足人们的学习需要。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教育目的,都是为人们的受教育权服务。目前美国教育界普遍认为,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这是合理的认识。就像导游为游客提供指导浏览的服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的服务一样,教师的工作是为学生提供 教育服务。爱是个人感情,教育服务是教师的职务要求。个人感情跟工作责任不应当混淆。教师跟学校,或者跟学生有契约,要提供规定的教育服务,不论有没有个人感情,教师都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一个游客的修养不好,导游不应当爱他,但仍然要以专业的态度,按专业的标准为他服务。按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学生有令人厌恶的缺点,又无法改变,教师不可能真心地爱他,但依然要按教师专业的要求努力为他提供教育。这是所有专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认识师生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坚持程序正义,遵守契约的原则,不论个人感情如何变化都提供约定的服务,学校就能保证教育质量的稳定。(《学术研究》2006年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