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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条款”背后有纵容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2:20 北京晨报

  ●陈勤丹

  黄先生到龙岗区布吉吉华工业区锦发五金磁电厂应聘电工。但该厂工作人员递上的一份协议书的部分内容让黄先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最后第二项条款竟然写明‘本人愿意宣誓:如有意违反签名之保证,是畜生’。”看到这项条款之后,黄先生并没有签名,并当即拒绝了厂方的聘用,“我觉得这实在是太侮辱人了,我觉得工厂方面应当首先尊重员工,

员工才会尊重工厂。”(《晶报》)

  如此条款,其歧视意味不言自明。不过,必须要多问一句的是,这样含有侮辱性要求的合同是如何出台的?监管部门身在何处?

  由于身为弱势群体,工人能找份工作相当不易。在这种供求形势下,我们的监管部门更应该主动为工人“做主”,而不能一味迁就厂方。按新闻中介绍,这位老板制定的不少条款还算是劝人向善(比如必须孝敬父母等),不能算那种恶毒老板,这也是部分工人的评价。一个还算不错的老板竟然也订出如此有辱人格的条款,那其他无良老板在实际中又将有怎样的行为?

  无独有偶,据法制晚报报道,河南省沁阳市为了吸引投资,沁阳3年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其中规定,投资5000万以上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外地客商可享受在本地开车违法不处罚、娱乐场所消费不受查、子女就学不审核、医院看病半价、风景区免收门票等12项优厚待遇。如果未给予优惠,工作人员将受查处。当地百姓习惯称这些规定为“超国民待遇”。

  看来,我们对于投资方,实在是有些纵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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