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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刺《新华字典》案应视为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2:25 北京晨报

  力求更好地维护新形势下的公民合法权益

  颇受关注的“挑刺《新华字典》案”前天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上海两个法院均裁定此案是学术争议,不予受理后,挑刺人上海读者马捷转战浙江,将商务印书馆和金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告上婺城区法院。金华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务印书馆应支付给马捷勘误补偿费人民币1980元。(《上海青年报》)

  《新华字典》作为中国最广泛使用的、国民给予至高无上信任的汉语工具书,正,则大益于社会;误,则会误一代或几代人。在这样的强势影响力下,公民对《新华字典》求全责备,就不是苛刻,而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说,这样的权益也不是哪一个人或是哪一个小群体的,而是所有公民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马捷的叫板《新华字典》,无论其出于什么目的,事实上就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

  由是观之,两地法院对此案的态度,都没有考虑到“公益诉讼”的一面。前者认为其是学术争议,非民事权利争议,不在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故不予受理。“挑刺《新华字典》案”当然不是公民个体之间的民事权利问题,但它是整个社会公民群体的民事权利问题。而后者认为,马捷认真勘误的做法值得肯定,勘误行为占用了一定的时间,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勘误结果有利于出版社,判付1980元勘误补偿费,则只是从维护勘误者个人的利益来考量。

  从状告全国牙防组案到民间自发出现的草拟“公益诉讼法”再到“挑刺《新华字典》案”, 进一步突显了公益诉讼法缺失情况下的公民合法权益保护难的问题,一系列的事件也越来越表明,我们必须尽快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更好地维护新形势下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执法的现实情况下,我们不能一味地强求法院。但是,作为一个公民,笔者希望,法院能从一个个具体的涉及全体公民或是大多数公民权益的案件中,多多考虑其公益因素,为公益诉讼法的正确拟定提供更多的判例。这,或许就是我们应从“挑刺《新华字典》案”中应该要得到的启示。东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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