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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败诉了,权益保护应当进步(一栏锐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3:09 江南时报

  据12月19日南京媒体报道,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法院作出了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尽管如此,高淳县民政局成为全国第一个为流浪者维权的民政部门,起到破冰示范作用,随后,全国不少法院都受理了类似的案件。

  法院驳回民政局起诉在法律上并无不当,这一点民政局的代理律师陈秋林也认可。

因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而言,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

  但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法院的判决没有不当,但死去的无名流浪汉的合法权益却并没有得到维护,如果将来他的亲属出现,就不能得到任何赔偿;违法者也许受到了刑事、行政处罚,但并没有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这对于今后类似的流浪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很不利的。因此,陈秋林律师才会感慨地说:“法律依据在意料之中,处理结果在意料之外。”因而,从民政局败诉案件中,更应当引起深思的,是如何通过完善司法和法律来更有力地保障流浪汉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权益保护的进步。如此,民政局的诉讼才能超越个案的本身,具有积极的法治和社会进步意义。

■江西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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