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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土资源厅成第一例机关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3:09 江南时报

  据新法制报报道 九江县丁家山矿段铜硫矿于2005年7月21日被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行政许可给私营企业九江县金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开采。这一消息让一直在申请补报该矿区范围开采权的国有企业九江矿冶总公司震惊不已:因为该矿段范围早已于1996年被九江县政府依法处理暂搁置开采,政府对双方争议矿区范围也作出具体批准。面对省国土厅的这一行政行为,九江矿冶总公司提出异议,随后将省国土厅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省国土厅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据了解,该案件是行政许可法

颁布后江西省第一例行政许可案,更是第一例行政机关败诉案。目前,该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九江矿冶总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3年9月16日,报纸刊登了九江县铁门坎金矿丁家山分矿矿业权拍卖公告。在看到这一拍卖公告后,该公司立即查看了拍卖文件。让他们感到不解的是,该拍卖文件回避了60米以下铜硫矿争议归属的详实资料和说明。鉴于这种情况,九江矿冶总公司立即向省国土厅提出了拍卖质疑,按照规定,竞拍变更法人名称变更权利附图应是原破产企业权利附图的继承。但该质疑并未使省国土厅中止拍卖活动的继续进行,拍卖结果由第三人以900多万元价格竞拍得九江县铁门坎金矿丁家山矿区采矿权、采选矿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对于省国土厅作出该行政行为,九江矿冶总公司认为省国土厅为第三人变更行政许可属于违法操作:没有依法履行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告知的义务,剥夺了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他申请人同等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2005年3月申请不予准许的理由以及救济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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