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开征求实施草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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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3:47 大江网-江西日报 |
本报讯记者魏星报道:12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促进我省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保护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我省拟出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省政府法制办将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意见。 据悉,《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刊登,有意见和建议者,可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电子邮件:lf2@jxfazhi.gov.cn)。 抛荒耕地严重者将负法律责任 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按照“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由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对承包方连续2年弃耕抛荒承包经营的耕地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如果承包方未经依法批准,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非农业建设活动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承包地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容侵犯 根据拟出台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承包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依法向承包方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承包方给予安置补偿或者调整其承包土地。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 土地承包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 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户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需要律师代理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