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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法官,能否破解“执行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4:08 大河网-河南日报

  

当事人选法官,能否破解“执行难”

  

当事人选法官,能否破解“执行难”

  

当事人选法官,能否破解“执行难”
背景:据报道,日前,河北省黄骅市法院为破解“执行难”,试行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执行法官制度》,即所有案件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选择执行法官。此举意在用市场竞争机制激发法官们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达到破解“执行难”的目的。那么,当事人选法官就真的能够破解“执行难”吗?为百姓们所关注的“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到底怎样才能破解“执行难”呢?本版邀请了几位专家来谈谈他们自己的看法——

  嘉宾:

  曹卫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贾海宏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李海林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主任)

  当事人选法官很难破解“执行难”

  记者:“执行难”是个老百姓关注的问题,同时大家也都在探寻破解“执行难”的方法和途径。现在出现的“当事人选法官”对于破解“执行难”究竟有没有作用?有多大的作用?

  曹卫平:我觉得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不是法院单方面的事情。“当事人选法官”的做法,是一种能够激励执行法官工做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办法。但如果仅以这种方法来破解“执行难”,我认为作用是很有限的。

  “当事人选法官”还有很多局限性。法院如果将这一做法当作制度来实行,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那个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较少,否则就容易造成工作上的混乱。我省的现实情况是,每个执行法官年人均办案量在300起左右。而且我省几年前就开始实行了“申请人可以无条件更换执行法官”的做法,这种做法和“当事人选法官”类似,也是旨在通过激励执行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措施。它比让“当事人选法官”严谨些,没有那么大的随意性。但我们没有将它作为一种制度来要求贯彻,只是当做一种辅助措施。因为我们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太大,实行这样的制度不太现实。所以,对于破解“执行难”来说,让“当事人选法官”这种做法也许会有些作用,但很有限。

  贾海宏:我从事了10年的执行工作。从执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当事人选法官”这种做法没有太大的作用;而且把它作为一种制度来实行更是不太现实,弊端也太多。首先,我认为它侵害了司法的独立权。国家的司法和审判都是独立的,执行也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权怎么能让人随意挑选呢?另外,法院是中立、公正、公平地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如果让申请人挑选执行法官,给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余地太大,会有偏向申请人一方、有失公正的嫌疑。即使是为了破解“执行难”,为了最大限度或者是最快速度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也很容易造成“被执行人”对法律公正的误解。再者,我认为法官就是法官,就是应该按照法律公正、中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应该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机制引用到法官的执法工作中来。

  李海林:“当事人选法官”这种做法,是为破解“执行难”进行的一种探索。我觉得就这种做法本身来说弊大于利,更不用说它对于破解“执行难”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了。

  第一,“当事人选法官”容易造成执行紊乱。如果按照办案率来挑选执行法官,那么“申请执行人”都挑办案率最高的“优秀法官”,这样势必会造成优秀法官案子办不完、其他法官没有案子办的局面。试想,一位再优秀的法官,他一个人也精力有限,一定会造成更多的案件积压。这样一来,别说破解“执行难”了,反而会造成人为的新的“执行难”局面。第二,让“当事人选法官”,怎么选、以怎样的原则公示法官资料、老百姓怎么了解自己要选的法官?这些都必须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并且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否则,很可能会出现当事人选熟人法官的情况。那么,这势必会出现执行法官办“私情案件”,那可就是更大的弊端了。第三,有个权利的引申问题。如果让“申请人”可以有挑选法官的权利,那么“被申请人”如果不满意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或者是工作态度,“被申请人”有没有更换执行法官的权利呢?这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执行难”难在哪儿?

  记者:那么,各位嘉宾认为“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儿?又为什么会出现“执行难”呢?

  曹卫平:大多数老百姓,特别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认为:“所有的判决都应该执行,不执行的就是执行难。”而从司法领域来讲,很多判决的实体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问题是允许存在的。在国外,这部分不能够执行的判决,会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自动启动,来达到保障或者救助申请人或者当事人“权益”的目的。而我们所说的“执行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有专家说,中国的“执行难”难在“已经不能执行的案件或者是不应该执行的案件还在执行,不能顺利退出司法程序;而应该执行,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却不能够执行”。所以,我理解的“执行难”是“判决以后,应该执行、有条件执行的案件执行不了”,这样才是执行难。

  就拿现在大量存在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判决刑事责任以后,民事赔偿这部分很多都难以实现。而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完善,申请人就只能希望通过司法救助体系申请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保障。但这又是造成“执行难”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贾海宏:从内部原因来说,“执行难”与法官个人素质差别和法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有关系。但更主要的还是外部的方方面面因素造成了“执行难”。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各种成熟的、规范的诚信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都还没有完善和健全。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做执行法官的,也都特别盼望国家的“强制执行法”赶紧出台。各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另外,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联动机制跟不上更是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就需要申请诸多相关部门联动才能保证完成任务。

  “执行难”难就难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比如有的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有的是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义务,也有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等方面的问题。

  李海林:我理解“执行难”的根儿不在法院,“执行难”是个综合工程。就拿“企业执行难”为例,我认为不堵死“虚假注册资金、抽逃资金、银行账号注册”这三方面的问题,对于企业的执行难永远无法破解。那么,要堵住这三方面的缺口,起码要立法机关完善法律条文,还要工商、税务、公安等几个部门联合在一起,才能彻底解决。如果把这三方面的源头问题解决了,并对于那些违法者施以重典处罚,那么最后法院承担的就只是依法执行判决的任务,“执行难”还会存在吗?

  另外,还拿“企业执行难”为例,我认为在这个领域里“执行难”的很多问题就是当事人自己不慎造成的。很多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对于合作者的情况根本不作任何调查和了解,最后受骗上当,造成不良后果。你还能说这样的“执行难”完全是法院的责任吗?在这里面当事人自己的责任起码要占40%。

  怎样才能破解“执行难”?

  记者:几位都认为“当事人选法官”对于破解“执行难”的作用很有限。那么,破解“执行难”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效果又怎样呢?

  李海林:“执行难”是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想要更好地破解“执行难”,一定要有政府部门牵头,联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各职能部门,组成“综合治理小组”之类的机构,长期地、坚决地进行治理工作。更重要的是立法一定要健全,惩罚机制也一定要严格,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贾海宏:以我自己工作多年的切身体会来,彻底解决“执行难”真的是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而不是我们法院一方面的事情。我们仅仅是法律判决的执行者,而在我们的执法工作中要涉及太多社会各方面因素,几乎每天都要面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作为执行法官,我们能做的就是恪尽职守,尽自己所能为群众办好每件案子。

  曹卫平:大家都认识到“执行难”是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也都提到了一定要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等方面的问题。但具体到真正的行动中,破解“执行难”就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了。

  今年初以来,我省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刮起了一场“执行风暴”,到目前为止对清理积案和新收案件的执结率达到了82.8%,成果还是非常显著的。同时,我们也探索出了破解“执行难”的河南经验,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认可和肯定。

  我们采取的是“自上而下、全面联动、针对问题逐个破解”的方法。自上而下就是首先明确责任人,省政法委明确要求,各级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就是“执行”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省里九部门联合建立执行联动制约机制,限制拒执行人的经济活动。

  对于“执行难”中的具体问题,逐个解决。例如,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像我前面提到的“刑事附带民事”或者是“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我们建立了“救助基金”,由政府拨款2186万元,对“执行不能”当事人进行救助。而对于“涉及地方政府的执行案件”,省纪委明令查处非法干预执行案件的人和事,省政府也提出对这些案件的清结要求和期限,探索出了党委协调、政府买单的做法。对于拒绝执行的人,也以具有特殊身份的“被执行人”为突破口,采取了集中曝光、强制执行、刑事拘留等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了一大批多年沉淀的难案、骨头案。同时提出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尽快执结。

  我说的这些也仅仅是我省在破解“执行难”方面所做的探索,就目前来看是比较有效的办法。但要想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把破解“执行难”当作解决老百姓难题的头等大事,长期地坚持做好、做下去。⑤4

  □本报记者贺新李东红本报通讯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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