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宜匆忙发表庭审回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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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5:44 东方早报 |
近日浏览网络查阅邱兴华案件,吃惊地发现,在邱案二审评议即将作出判决之际,参加此案一审审理的法官王晓发表了一篇《我主审的邱兴华杀人案》文章,并被各大网站转载,成为点击率很高的热门文章。 允许媒体报道,甚至允许庭审直播,是向社会公开审判过程的方式,是与时俱进的。法官写回忆录也不是没有先例,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戒》和美国大法官本杰 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都是经典的法官审判回忆录。法官也不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去年,迈克尔·杰克逊的案件审理完毕后,陪审员当晚就参加了一个现场直播的娱乐节目,并接受主持人和观众的提问,笔者当时正在美国,观看了这场现场直播。司法向媒体开放,是因为媒体和民众享有知情权,媒体应当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应当自律,恰恰相反,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法官自我行为的节制,来防止民众激情对司法的影响,如依辩方动议变更审判地、无辩方动议主动变更审判地、诉讼延期、对多个被告的分案审理、选任陪审员时排除被媒体“污染”了的陪审员、警告或者隔离陪审员、免除存在偏见的陪审员等,只不过这些措施都只是针对法官一方作出的。 对法官如此,对诉讼中的参与人也是如此。在美国,法官可能发布“缄口令”来禁止审判中的各种利益群体散布消息给新闻媒体,或者当众谈论关于审判的消息。针对的对象通常是参与案件的律师、证人、警察和陪审团成员的“法庭外陈述”,缄口令在审判期间是有效的,审判结束以后当然不再有效。因为这些利益群体不同于媒体人士和普通民众,他们对案件的陈述难免具有个人利益或者特殊影响(陪审员)。 美国司法部《与媒体的关系规则》规定:“任何由司法部成员或者个人向公众的联系,牵涉到未决事务、可能影响事务处理结果的调查、或者与未决案件和其最终处理有关的,必须经过相关检察长助理、联邦检察官,或者其他指定的案件负责人批准。跨地区、部门的案件,其批准必须与相关的地区或者部门协商。如果是国家事务,必须由司法部公共事务办公室的首长批准。”可见,对于其内部成员,可以因其特殊的身份而作出特别的要求,因为在刑事诉讼中,“三种利益应当平衡:公众知情权;为公正审判个人权利;政府对司法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我国目前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了若干“禁令”: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这是一个具有50%的合理性的禁令。也就是说,超越法院的职权限制媒体的宪法性权利是不当的;但是,对内部成员作出限制,要求其“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是符合法官平衡各种利益的逻辑要求的。 当然,这里的问题是,王晓法官在审判任务已经结束时,接受媒体邀请进行特约撰稿是否正当合理?我认为,中国的审判并非像美国一样是“事实审一次性”的审判,正在进行的二审还将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理,这时,二审法官也应当尽量避免自己接触媒体,作为法官同行的下级法院法官,理当协助上级法院减少媒体的影响,在终审裁判出来以前,不应当匆匆忙忙地“详述判邱兴华死刑的经过”。 从国外的可参照规则来看,即使是可以接受媒体采访,法官向媒体提供信息时,也应当限制在“审判时所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内”,但是,这位王晓法官对媒体描述了“我被选入合议庭;第一次见邱兴华;庭审中的邱兴华;监牢三见邱兴华”等庭审前后情况,这可能会对邱兴华的个人权利、国家对司法的有效管理造成损害,看来,即使是案件产生生效裁判,可以发表回忆录时,也得有个范围的限制。 最后想说点题外话,作为邱兴华案主审法官,王晓仍然很迷惑,“是杀人成性?抑或是别的?我不得而知。”这同样令人震惊,作为亲自给邱兴华判处死刑的法官,王晓法官对邱兴华杀人动机当然有查明的义务,可他却说“不得而知”,如此情况下就判处一个公民死判,人们要问,对邱兴华的审理难道是走过场?而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和呼吁,这位法官又作何感想?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