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一死四伤 “无照”的状告“酒后驾车”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8:20 贵州都市报 | |
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无照司机承担30%,酒后驾车司机承担70% 金黔在线讯 2005年7月5日晚,贵阳市车管所附近一辆面包车与一辆吉普车相撞,车上乘客一死四伤。日前,无照驾驶面包车的司机将酒后驾车的吉普车司机及其所在单位告上法庭,索赔近10万元。 2005年7月5日21时许,某驾校职工雷某酒后驾驶驾校的一辆北京吉普从三桥向金阳方向行驶,行至车管所路段,穿越中心隔离带时与宋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宋某车上三人受伤,雷某车上乘客一死一伤。之后,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进行现场勘验认定: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宋某受伤后,共计住院119天。对此次事故,雷某所在驾校已支付各项费用105500.08元,2006年9月1日,宋某的损伤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宋某将雷某及其所在驾校告上法庭,索赔近10万元。 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雷某醉酒后驾驶车辆,穿越中心隔离带,属违法行为。而宋某在事发前驾驶证被扣留,属无证驾驶,有一定违法行为。此次事故,原告宋某承担30%,被告雷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雷某及其所在驾校一次性连带赔偿宋某各项费用66489.29元;宋某一次性给付已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960.02元。作者:王莉莉 谢培松 廖波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