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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绝对控股绕不开竞争与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8:32 国际在线

  作者:邓聿文

  国务院办公厅18日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国资要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中保持“绝对控制力”。此外,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国资要保持“较强控制力”。

  日前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为重点深化国企改革”,因此,将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集中,既是出于国家经济和行业安全方面的考虑,也是国企改革的目标所在。不过,无论从市场本质属性的角度出发,还是就国企自身健康发展而言,在保证国资“控制力”的同时,如何保持竞争,这始终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诚然,上述七大行业属于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政府需要掌握对这些产业的控制力,但并不等于这些产业的所有业务领域都必须是垄断的。对特定基础产业而言,总是既有天然形成的垄断性业务,又有竞争性业务。垄断性业务往往是基础产业的核心业务,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非常显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整个基础产业的运行效率。因此,垄断性业务领域即使由国资完全控制,也应在国资之间保持竞争态势。竞争性业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不显著,可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鉴于民营企业在竞争环境下具有较高的效率,所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应首先向民营企业开放。

  以此来看指导意见,虽然规定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可以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但其实对于基础和自然垄断行业,依然可以进一步加大放开。

  除了竞争之外,上述行业国企的社会责任也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既然国有财产为全体国民所有,那么这种“控制力”的使用也应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需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来进行监督和约束。因为只有当国有控股行业有利于国家利益,并且能够在社会公共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时,如此的垄断、或者说国资控股才可以说是社会公意的表现,同时也才可说是正当的。

  如果央企一方面享受控制资金、资源、市场所获得的滚滚利润,一方面却不回馈社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那么它就有违国企的性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现在看来,部分垄断国企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并不乐观。特别是电网电力、民航石油等行业,一面受到国家政策保护与优惠,另一方面却时常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在忽视、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为自身谋取垄断利益。

  作为国家参与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央企不应单纯追求经济利润总量,还应追求公平、和谐、稳定和良性的“利润文化”,将利润着力点定位在服务社会、反哺公民的社会责任上。所以,重申国企的性质和目标,强调宏观层面的国企的社会责任,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国企的制度建设,以克服当前我国市场化进程中不断滋长的国企逐利冲动对其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带来的负面影响。

  具体来说,央企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与其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商品价格;在原材料涨价等原因造成生产成本提高时,通过适度让利平抑垄断供应的商品价格;按比例向国家上缴利润,通过向国家“分红”为公共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等等。为此,国企改革应在以下两个方面继续深化:一是进一步有效完善治理结构;二是更好与市场结合,提高效率,保证进入和退出的渠道畅通,既发挥国企主导作用,又要削弱国企垄断带来的问题。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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