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失败暴露法律"盲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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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01 浙江在线 |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检方的支持下,南京高淳县民政局替死去的两名流浪汉维权,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今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法院做出了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但类似的案件在湖北和安徽却获得了赔偿。(12月19日《现代快报》) 判决的结果是什么,对于这起诉讼案件本身来说已经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它把一个具有广泛争议的法律漏洞真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流浪汉被撞就该“白撞”吗?谁来替流浪汉维权?更关键的是,为什么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省份的判决也会不同?法律漏洞致使判决不同,法律体系是不是出现了问题?能不能借此机会促进相关法律的修订或完善?这,才是类似诉讼案件的真正看点所在。 公民拥有平等的法律权益,流浪汉也不例外。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流浪乞讨人员不仅在精神上饱受歧视,而且经常无故遭受身体伤害,被打伤甚至打死的事都时有发生,更不用说车祸致死了。由于流浪人员大多不懂或无力寻求法律救援,而又无法在第一时间联系到自己的家属,导致他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往往处于“真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个机构或单位来为他们提供日常救助服务和法律援助。如今,南京高淳县开全国救助先河,为两名被撞死的流浪汉实施法律援助,尽管他们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注定会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诉求失败,但他们至少迈出了完善法律救助体系的第一步——只有将法律盲点暴露在公众面前,引起全民关注,才有可能促进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否则,这种“流浪汉撞死白撞”的残酷司法现实就无法改变,民政部门就永远无法真正成为流浪人员的“守护神”。 从司法层面上来讲,民政局对流浪汉进行法律援助也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正义的。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所要进行的“救助”,不仅包括物质生活救助,还应包括为流浪人员提供遭受人身侵害后的法律援助。但如何提供法律援助?这就需要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来共同探索。从全国范围来看,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的例子也并非没有,并且在湖北、安徽等省还出现了胜诉的情况,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也并非毫无胜诉的可能。任何一种判决都有其依据和理由,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地方判决结果不同,值得民政部门好好比较和反思,同时也应该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进而切实解决对流浪汉的法律援助问题。另外,换个角度想想,与“流浪汉被撞死”相似的“流浪汉被打死”案件,往往有部门能替其维权胜诉并追求肇事者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流浪汉被撞死就不能获赔呢? 一方面,民政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又必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另一方面,流浪人员缺少法律援助而又不能“撞了白撞”。那么,如何协调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如何帮助这个弱势群体维权,该由谁来行使这个权利,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能不能基本相同……这些问题自然而然就成了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所必须直面以及解决问题,这应该说是高淳县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的破冰意义所。 作者: 言非语 |